志愿者行为有鼓励无监督
截至记者截稿前,海会镇中心小学的电脑问题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等了近一年时间的海会镇中心小学,对于九江市红十字会的处理态度也不甚满意。
对于红十字会声明中称“林毅不代表红十字会”,海会镇中心小学校长陈常进认为红十字会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管林毅是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他都参与到了捐赠过程当中,整个事件中红十字会都难以自圆其说:要么是验收监管不严格,要么是志愿者管理不力。”
但是刘定保却表示:“捐赠物送到学校,捐赠行为就已经完成,捐赠物也实现了所有权转移;而签收环节,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志愿者也可去可不去。”
刘定保并不认同红十字会应该对林毅的私人行为负责。
对于目前面临僵局,刘定保认为,志愿者都是有正式单位的,也没办法强制对他要求,只能是希望他早日主动说出缘由。
对于林毅参与到此次捐赠活动中,刘定保说,并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红十字会的任何志愿活动,甚至包括资金管理,但是前提是有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监督”。
志愿者应该能否在志愿活动中参与进行利益交易?在志愿者相关管理办法中,对志愿者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怎样的规范?
新法制报记者咨询共青团江西省委青年志愿者工作服务部了解到,该部一位负责人表示,毕竟是志愿者,而且是出于自愿的,不是作为工作对待,所以没有硬性要求志愿者在参与志愿者活动时要出示证件证明身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条例》。
记者发现,《条例》在青年志愿者应尽的义务中粗略地提到:“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但具体到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应该进行怎样监督,则没有详细的说明。只是在三十四条中如此要求,对非法侵占、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资金和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条例对于志愿者的登记条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地方政府按规定也应该对此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新法制报 文/图 记者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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