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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满“羞辱”酿命案 缺乏沟通能力致惨案发生

2011年06月24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的员工学历高,但没本事,有本事你还在这里做普工?”因这一句话,25岁的大学毕业生李宗熙认为厂长是在羞辱他,遂持砖头、铁管、刀具进行报复,殴打、捅刺厂长,故意伤害致其死亡。这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宗熙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近70万元。

  李宗熙原系被害人白某任厂长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某公司员工。2010年1月上旬,白某在车间的大会上说:“有的员工学历高,但没本事,有本事你还在这里做普工?”李宗熙就此认为白某对其说了侮辱性的言语,遂想教训被害人。同年2月23日,李辞职离厂。

  为泄愤报复,李宗熙于2010年2月26日晚5时许携带一把刀具,返回公司门口守候被害人。6时许,当白某与该公司其他3名工作人员走出公司门口时,李宗熙冲上去使用半截砖头砸向白某的腰腿部,接着又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管上前击打白某,白某抵挡并抓住铁管进行反抗,李宗熙拔出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被害人,被害人在右臂、右胸部和右大腿受伤后跑向公司门口,李在后面追赶,白某因体力不支倒地后李宗熙停止追赶。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受锐器作用致股动脉、股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宗熙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方李宗熙之间没有特别大的分歧,反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的家人与公诉人及李宗熙之间的分歧巨大。他们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点——李宗熙究竟是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认为李宗熙所犯是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首先,从起因看,本案是由于工作矛盾激化引起的,这与素有积怨心怀仇恨所产生的矛盾不同;其次,从李宗熙作案的手段、陈述及过程来看,难以断定李宗熙是在长时间的密谋策划后对白某进行报复。同时,故意杀人都选择致命的部位来打击,但故意伤害会有意避开致命部位;另外,犯罪是否有节制也是一个重要标志,白某被刺伤后欲返回公司,李宗熙并没有再伤害无还手能力的白某,而是呆在原地并报警。还有就是,从犯罪后的态度表现来看,故意杀人的罪犯会因得逞而志得意满,但李宗熙在看到白某流血不止后则表现出不知所措,不敢相信会造成这种后果。

  但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李宗熙所犯罪行是故意杀人。这名代理人认为,李宗熙长时间嫉恨白某,体现出他的恶意。在行凶过程中,李宗熙刺伤白某后血已经喷出来,他作为大学生和成年人,应该清楚其严重后果。但他只是在白某倒地后,才停止伤害行为。白某倒地后李宗熙没有实施救助,主观放任严重后果。

  “就算是定故意伤害罪,但李宗熙的情节严重,也应判处死刑。”该代理人指出,李宗熙先给同学打电话,再打110,可见他从一开始就预知到这样的结果。所以应该追究其故意杀人罪,不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宗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宗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行为。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宗熙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699744.34元。

  宣判后,李宗熙表示服判,不上诉。

  □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 杨晓梅

  法官释疑为何定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李宗熙案件宣判后,该案合议庭审判长覃信群针对公众媒体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判后答疑,并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被告人提起指控,而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法院判决对案件最终定性的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覃信群告诉记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从案件起因看,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存在积怨而且积怨很深,以致使被告人产生欲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现有的证据是被告人在案发前自己认为被害人的言语侮辱了他,并认为被害人是在有心针对他,从而产生了教训被害人的想法,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动机和故意;

  其次,从被告人事前准备的工具及作案过程来看,其临行前准备了刀具、手套,到了现场附近又拿了砖头和铁管,李供述是因为被害人高大健壮害怕打不过被害人才做了这些准备。李宗熙在看到被害人与其他人从工厂走出来时,并没有乘被害人不备之机,选择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或用砖头、铁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是先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腰腿部,后用铁管殴打被害人,直至双方争夺铁管过程中,才持刀捅刺了被害人胳膊和腿部。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右胸部的创口只是到达皮下脂肪,而没有进入胸腔,致命伤是右大腿处的一刀,而该部位如不伤及主动脉、静脉,一般人都会认为并非要害部位,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另外,从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看,被害人在被刺伤跑向公司门口时,被告人虽然进行了追赶,但在被害人倒地没有还手之力时,被告人并没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捅刺、殴打行为,而是站在原地,随后报警,可见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覃信群对记者说,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

  首先,李宗熙仅是因自己认为被害人的言语对其造成了侮辱等工作纠纷就预谋报复被害人,他没有与被害人就此进行沟通,也没有向上一级主管人员进行反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

  其次,李宗熙事先准备了刀具,在作案过程中,先用砖头、铁管攻击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又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伤逃跑后,又实施追赶被害人的行为,李宗熙主观恶性较大,作案手段比较恶劣,在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再次,被告人又具有相应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案件系因工作纠纷引发,区别于其他基于卑劣动机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李宗熙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积极要求家属筹集部分款项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证明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各项情节,本案在量刑时适度予以了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杨晓梅

  缺乏与人沟通能力导致这起惨案发生

  记者就李宗熙案的判决还采访了受邀参加宣判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

  “我作为广州市人大代表,在本案开庭时就应法院之邀旁听了全部庭审过程,今天又参加了宣判,我认为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徐瑄认为,“广州市中院对该案的量刑基本适当。在庭审中我了解到,被害人是独生子,死前也尚未有子嗣,被害人的父亲在开庭时曾悲怆地说自己这辈子再不会有儿子和孙子了,因而在庭审中非常激动,但是法院不会因哪一方特别气愤而违背法律的规定。”

  徐瑄向记者指出,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和经验,被告人仅仅认为厂长含沙射影地批评了他,仅仅为了一句话就产生报复心理,其实他只需要与别人多沟通一下,哪怕是跟工友谈一谈心,这件事可能就过去了。有人曾说被告人是为尊严去“杀人”,我认为是不正确地理解了尊严这个概念,因为生命才是最有尊严的,对被害人也一样。“要让年轻人多接触社会,学会处理矛盾问题的方法,面对困难时,要有开阔的胸襟,不要死抠一点不放,走不出来。”

  “另外,这起案件的发生可能和大学生就业紧张也有关系。据被告人自己说,他辞职后在网上发了很多求职信,都没有回音,他这才可能意识到自己轻易失去了一个好的就业机会。他想体面地走,在感情上很纠结。”徐瑄对记者说。

  徐瑄向记者表示,广州市中院的法官判后释法答疑是非常好的一种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案件的矛盾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矛盾都集中到法院来,双方过分的诉求,过度的反应是不会被判决所接纳的,法院释法可以让双方懂法服判,意义重大。

  记者发现,广州市中院对当事人双方矛盾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都会特别重视判后答疑的环节,也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审判工作,在审理“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瘦肉精案、苏丹红案等多起重大案件中,多有采用,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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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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