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长沙市交警支队获悉,从7月1日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适用长沙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即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记者 李茁 通讯员 曹征麟 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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